神與選民立約
【概述】
一、立約的目的
- 作屬神的子民。(19:5)
- 作祭司的國度,為聖潔的國民。(19:6)
二、立約的儀式
- 築壇獻燔祭和平安祭。(24:4-5)
- 摩西將血一半盛在盤中,一半撒在壇上。(24:6)
- 將約書 (20:1-23:33) 念給百姓聽,百姓答應遵行。(24:7)
- 摩西將血撒在百姓的身上,作立約的憑據。(24:8)
三、立約的筵席
- 神吩咐摩西等四人和長老七十人上山。(24:1-2)
- 他們看見神,在神面前吃喝,並不受傷害。(24:9-11)
四、約書的主要內容
- 十誡。(20:1-17)
- 各種律例、典章,包括民法、刑法和判例。
△ 對待奴僕的條例。(21:1-11)
△ 整治暴行的規例、死刑罪、誤殺、傷害之處理。(21:12-25)
△ 物主責任、牛觸死人或相鬥之賠償。(21:26-36)
△ 私有財產 (牛羊、田園、物品) 保障條例。(22:1-17)
△ 宗教道德 (行邪術、祭祀別神、奉獻…) 之條例。(22:18-31)
△ 訴訟糾紛的規例。(23:1-9)
△ 節期、安息年、安習日條例。(23:10-19)
【 參考資料 】
神的話語:詩119篇用以下不同的希伯來文字彙表達。
- 律法:希伯來文作「torah妥拉」,是一集合名詞,指神為與祂立約的百姓所賜下的指令﹝申4:44﹞。「律法」一詞的意義隨著時間變得更廣泛,它可指摩西五經﹝路24:44﹞,甚至指全部聖經﹝約15:25;林前14:21﹞。
- 法度:希伯來文作「edot」,乃一與立約有關的專有名詞,指立約的神所定的立約條文﹝詩25:10;申4:45﹞。
- 訓詞:希伯來文作「piqqudim」,指神所頒定的立約條規﹝詩19:8;111:7﹞。
- 律例:希伯來文作「huqqim」,指在立約情況下發佈的指令,強調其不變性﹝申6:2;28:15, 45;30:9-10, 16;王上11:11﹞。
- 命令:或作「誡命」,希伯來文作「miswot」,指在立約的情況下所發佈的指引﹝出20:6;24:12;申4:2﹞;可特指神所命令的事。
- 典章:或作「判語」,希伯來文作「mishpatim」,亦指在立約的情況下發佈的指引﹝出21:1;24:3;申4:1﹞,如同治國之君所頒下的典章。
- 話:希伯來文作「dabar」,一般指神 (所說) 的啟示 (申33:9;箴30:5),有時用來指神的律法;另一希伯來文「imrah」,是「dabar」的同義詞,通常譯作「應許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