羅馬書讀經參考 第4章

因信稱義的例證

【 概述 】

一、亞伯拉罕因信被稱為義 (1-12)
  • 亞伯拉罕不是因行為稱義,是因信了神,被算為義。(1-3)
  • 在行為之外蒙神算為義,不算有罪的,這人是有福的。(4-8)
  • 亞伯拉罕在未受割禮的時候,因著信,神已經算他為義。(9-10)
    後來,他受了割禮的記號,作為他因信稱義的印證。(11)
    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,使他們也算為義。(12)
二、亞伯拉罕藉著信得應許 (13-16)
  • 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承受世界,不是藉著律法,而是藉著信而得的義。若是屬律法的人才是後嗣,信就落空了,應許也就失效了。(13-15)
  • 人作後嗣是出於信,因此就屬乎恩。應許保證歸給那屬於律法的,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人。(16)
三、亞伯拉罕信心的特色 (17-25)
  • 亞伯拉罕所信的,是那叫死人復活、使無變為有的神。(17)
    他在無指望的時候,因信仍有指望,得以作多國之父。(18-19)
  • 亞伯拉罕仰望神的應許,沒有因不信而起疑惑。他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成就,這也就算為他的義。(20-22)
  • 「算為他的義」這句話不是單為亞伯拉罕寫的,也是為那些信神使主耶穌復活的人寫的。 (23-24)
    耶穌為我們的過犯被出賣;為我們的稱義而復活。(25)

【 淺註 】

4 不算恩典

恩典是神白白給的,不需要付出任何代價。若是要憑自己的行為,才能換取神的稱義,就不算為恩典 (羅11:6)。

10 未受割禮的時候

創15:6 記載亞伯拉罕被神算為義,到 創17:24,26 才受割禮。 故亞伯拉罕被稱義,不在受割禮的時候。

11 割禮的記號

割禮是留在身上的記號,真正的價值不在割禮本身,它的意義在於割禮所表明的「因信稱義」。(參:加5:6)

15 律法是惹動忿怒的

律法讓人看見自己的罪,也可以在屬肉體的身上發動罪 (羅5:7) ,因此律法只能帶來刑罰。

15 那裏沒有律法,那裏就沒有過犯

法律的效用是使人知道自己有罪 (羅3:20);沒有律法的時候,罪也不算罪 (羅5:13)。

18 因信仍有指望

依人看是不可能事,但因相信神的話,仍然有盼望;來11:1 信就是所望之事的實底,是未見之事的確據。

23 不是單為他寫的

因信稱義既是得救的惟一方法,這真理就不只為亞伯拉罕一個人,也是為所有的人。(參:加3:7-9)

24 復活,是為叫我們稱義

神叫耶穌從死人中復活,是給萬人作可信的憑據 (徒17:31),證明祂已經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。

複習

  1. 亞伯拉罕如何被神算為義? (3)
  2. 亞伯拉罕被神算為義,是在受割禮的時候嗎? (10)
  3. 亞伯拉罕領受了割禮的記號,要作為甚麼印證? (11)
  4. 亞伯拉罕所信的是怎樣的神? (17)
  5. 「算為他的義」這句話是單為亞伯拉罕寫的嗎? (23-24)